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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林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文章来源: 云南成考网 发布时间: 2021-06-11 14:25 作者: 浏览次数: 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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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省教育厅《云南省成人高等学校学生学籍暂行管理规定》及《西南林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入学和注册
     第一条 依据国家成人高校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入学须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函授站(点)办理入学手续,方能成为正式在籍学生。
     第二条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三十天。请假逾期或者未经请假无故逾期超过两周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送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各函授站(点)每年6月30日前按录取专业类别将入学新生名单报学院教学部备案,学院根据上报学生名单统一编排学号,发放学生证,并建立学籍档案。在规定时间内未在学院备案的学生,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成人高考新生注册后,有正当理由不能就读者,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经学校同意后,可办理保留学籍手续,保留学籍期限一般为二年。
  第六条 在籍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前,持学生证在规定的面授期间到指定的地点缴费,凭缴费凭证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和操行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生毕业时正本归入《毕业生登记表》。
  第八条 操行考核在每学年结束时,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学生思想品德进行考核鉴定。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的成绩按优、良、中、合格、不合格评定。
  第九条 课程考试最终成绩以考试卷面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40%的标准进行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包括作业、考勤、测验、实习等。函授学生一般应在每学期面授开始前的1~2天安排测验,以检查学生的自学情况,毕业论文(设计) 单独进行考核。
  第十条 在课程考核前,应对学生的作业、考勤、缺课等情况进行检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核资格,且不能参加正常补考:
  1、学生无故不参加该门课程面授或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2、某课程的作业缺交次数超过三分之一者;
     3、不交学费的学生,取消所有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十一条 因故不能参加考核者,考前持单位证明(因病凭医院证明)向学院或函授站(点)申请缓考,经同意后方可缓考。缓考和补考同时进行,并按正常考试评定成绩,成绩不及格者不再给予正常补考。凡擅自缺考或请假未准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二条 对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可给予一次正常补考。补考一般在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由教学部安排时间进行,未经教学部安排的补考无效。补考及格按实际成绩记分,记分时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三条 未按时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或参加毕业前补考。重修分为随下一年级重修、单独开班重修和自学重修三种形式。重修课程成绩及格,按实际成绩记分,不及格者不予正常补考,可继续申请重修或参加毕业前的补考。
      第十四条 重修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重修手续,随下一年级重修、单独开班重修的根据课程安排考试时间,自学重修的在补考时进行。参加毕业前补考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补考手续用后方可参加。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考核时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独立完成考核。学生考核作弊,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在毕业前给予该课程补考或重修机会。本科学生作弊,取消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第三章 课程免修
      第十五条 课程开课前学生取得其他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同层次、同类专业单科合格的课程可申请免修;英语专业毕业生及全国四、六级英语考试合格者可免修公共英语课;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证书者,或获得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计算机操作基础》模块者,可免修本、专科的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第十六条 申请免修必须由本人在开课前提出,填写免修申请表,并提交考试成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经学院审查同意后方能免修。免修课程的成绩按原考核成绩记载。免修课程成绩取得时间为五年以内;免修课程的总数不得超过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总课程数的30%;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不得免修。
第四章 休学、复学、退学、转学及转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坚持学习者,应当休学:
     1、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需较长时间停课治疗者;
     2、因公需较长时间脱离学习者,需经单位证明;
     3、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年为限,累计休学最多不得超过三年。学生申请休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审核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前一学期结束前两周向招生办公室申请复学,申请复学时须交申请复学报告、休学证明书、单位证明,因病休学者还须交县或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经审查合格,方准复学。如在休学期间犯有严重违法乱纪者,取消复学资格。未办复学手续,不得先行上课。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者,应予退学:
     1、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者;
     2、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或本人不办理手续的;
     3、学生在校期间操行评定不合格者、累计五门(含五门)以上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函授生一年不参加面授者及逾期二周不注册者;
     4、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等),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修业年限的;
     5、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上述规定办理退学的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将退学决定以书面形式送交本人或学生家长或学生所在单位,并报学校备案。
第二十条 学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专业或转学。对确有特殊情况需转学或转专业者,符合云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审批备案,但不得跨科类转专业或转学,仅限于在同科类同层次低年级中进行。
学生转专业或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1、学生转专业、转学类别,应在入学一个月内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转入新专业学习,并填写《云南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内学生学籍变动备案表》,报省教育厅备案。
     2、省内转学,由学生提出转学申请并填写《云南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转学审批表》,经转出学校批准后,学生本人与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并在《云南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转学审批表》签署意见盖章后,由转入学校到省教育厅高教处办理相关转学手续。
     3、学生跨省转学,必须由转出学校携学生《xx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转学审批表》到本省教育厅高教处办理转学手续,该部门审核同意盖章后,再由转入学校上报所在地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能办理转学手续。
     4、学生转学、转专业手续必须在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五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参加面授,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教学环节。
      第二十二条 学生考勤由班长、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函授站(点)执行,学院教学部加强检查督促。每学期考试前由班主任、任课教师或函授站(点)对学生的出勤情况进行统计,并按规定作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学生因病请假应附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因公或因事请假应附单位或其他有关证明。学生请假需提出书面申请,三天以内由教学部或函授站(点)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教学副院长批准;一周以上的应办理休学。
具有上述审批手续的请假条由请假人向任课教师请假时出示,交教学部保存备查。学生请假不能参加考试的按缓考的规定办理。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均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遵守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上课时间不得会客、启用手机、吵闹、吸烟、擅自离开教室。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课外活动、班级和党团工作等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者单项荣誉称号予以表彰或奖励。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评优每学年进行一次,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纪律或有不良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应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严重侮辱和诽谤他人者;
     2、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3、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品行恶劣、道德败坏等违反校纪校规且情节严重者;
      4、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成绩或篡改成绩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每学期累计旷课达一定学时的,按以下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1、累计旷课达15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旷课达16至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旷课达21到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旷课达31到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累计旷课达50学时以上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不听从监考人员劝告者,取消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记,并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代考及被代考者原则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作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请省教育厅有关部门的同意,由省教育厅审批。
     第三十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情况均应记入学籍档案,同时通知学生所在单位,学生毕业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章 毕业、结业、学业证明
     第三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应就本人的政治表现、思想品德、学习等进行全面总结,由学生个人、函授站(点)以及学校分别填写《毕业生登记表》中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符合办理毕业证书条件,身体健康,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修业已达到修业年限,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仍未达到毕业要求,可由学院出具课程成绩证明。
     第三十四条 按自动退学处理、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学习证明。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中所涉办理有关手续收费办法和标准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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