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云南成考民法练习题十五
本文是2022年云南成人高考民法练习题,需要的同学可自取。
三、简答题
1.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2.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有何异同?
3.简述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4.简述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的种类。
5.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有何不同?
6.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法律后果如何?
7.简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种类。
8.简述意思表示的要素。
9.简述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
10.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何在?
1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何在?
12.区分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的法律意义何在?
13.简述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的行使。
14.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有何特征?
参考答案:
三、简答题
1.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答: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其特征表现为:
(1)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发生一定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3)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2.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有何异同?
答: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略)。二者的异同主要表现在二者所附的条件和所附的期限之间。相同之处:条件和期限均可作为法律行为之附款;都可由当事人任意选定;而且应当遵守合法的要求;同时,条件和期限所限制的都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二者的不同之处:条件是发生与否并不确定的事实;而期限为将来确定发生之事实。
3.简述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答: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略)。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无效民事行为主要包括: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所为的且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4.简述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的种类。
答: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民事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4)一方以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5)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5.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有何不同?
一答: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有以下区别:
(1)产生的原因不同。无效民事行为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七种(见上述第3题)·而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的产生原因主要有五种(见上述第4题);
(2)无效的条件不同。无效民事行为是不附带条件的无效,即absolute的无效。而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是有条件的无效,即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对该项民事行为提出撤销或变更的要求,而且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许可撤销或变更的情况下,该项民事行为才会无效。故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为相对的无效。
(3)时间不同。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在被撤销、变更之前已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撤销、变更之后才丧失法律上的效力。不过,这种撤销、变更的效力可以追溯到行为开始之时。
(4)主张无效的主体不同。无效民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均可主张无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也可主动确认无效。而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只能由当事人主张无效。
6.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法律后果如何?
答: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之后,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自始无效。即无效的民事行为和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是无效的。
(2)恢复原状。即恢复至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3)赔偿损失。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追缴财产。即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7.简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种类。
答: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其是否有效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尚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自然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处分权限欠缺。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之物或者权利,一般不生处分的效力。但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于实施行为后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则发生效力。
(3)代理权欠缺。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因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该行为未经本人追认的,对本人不发生效力.但若经本人追认,则对本人发生效力。
(4)债权人同意的欠缺。债务人将其债务转让给第三人承担的,应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转让债务的行为,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经债权人同意后,则可为有效。
8.简述意思表示的要素。
答: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欲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内在意思的外在表现。意思表示包括意思与表示两方面的要件。意思表示中的意思,是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内在意思,是行为人要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即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意思表示中的表示,是指行为人以一定形式表达出其意思。表示包括两个要素。其一为表示行为,即行为人表达意思的外部行为;其二为表示意思,即行为人通过表示行为将内在意思表达出的外部意思。
9.简述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
答:意思表示的瑕疵包括两种情况:
(1)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即表意人的真实意思与其表示于外部的意思不符合。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故意的不一致;第二,无意的不一致。
(2)意思表示不自由,即表意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不是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其意思的形成是因受到不正当干预而非自由形成的,可分为三种情形:一,受欺诈的意思表示;第二,受胁迫的意思表示;第三,危难中的意思表示,即表意人处于困境或面临危难,为摆脱困境被迫迎合对方而做出的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10.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何在?
答: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于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根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自始确定的、当然的、完全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在于:
(1)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效力在形成权人同意或拒绝前则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
(2)无效民事行为确定无效,不因第三人的同意而有效;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由于其效力处于未确定状态,可因形成权人的同意而确定有效。
(3)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无须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无效;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由于其有效与否是不确定的,要确定其无效,须有形成权人为拒绝的意思表示。
1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何在?
答: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于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在于:
(1)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撤销前是有效的;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在同意权人同意或拒绝前,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2)对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是使其已经发生的效力消灭;而对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形成权人为拒绝的意思表示,则使其确定地不发生效力。
(3)对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承认,是使其已经发生的效力得以继续;而对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同意则是使其确定地发生效力。
(4)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为行为人本人;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同意权人为行为人之外的第三人。
12.区分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的法律意义何在?
答:有偿法律行为是有对价的法律行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须支付一定的财产代价。无偿法律行为是指没有对价的法律行为,一方从对方取得某种财产利益,不需向对方支付财产代价。区分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的法律意义在于:(1)有偿法律行为当事人的责任重于无偿法律行为当事人的责任;(2)有偿法律行为的当事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受利益的无偿法律行为。
13.简述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的行使。
答:可撤销民事行为当事人享有的可使该行为撤销的权利为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须符合以下要求:(1)撤销权只能由撤销权人行使。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享有撤销权,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只有受损害一方享有撤销权。(2)撤销权人应当及时行使撤销权。依《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予以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第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14.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有何特征?
答: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是指当事人在实施行为时设定的用以确定行为效力的特定的客观事实。其特征如下:
(1)须为尚未发生的客观事实;
(2)须为将来能否发生并不能肯定的事实;
(3)须为合法的事实;
(4)须为当事人约定的事项;
(5)须为与当事人希望发生的法律效果不相矛盾的事实。
版权声明:本文“2022年云南成考民法练习题十五”来自“云南成考网”,内容来自互联网,有关成考高起专、高起本、专升本的报名时间、入口、费用等信息内容请以云南招生考试网为准。若转载,请注明:http://www.chengkao.yn.cn/snews/3426.html,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版权等相关问题,请给我们致电或留言,我们会第一时间处理和回复。